[社會]9/1起大陸配偶第 1 次來臺團聚需檢附健檢證明
(中央廣播電台,更新日期:2007/08/06 11:19 記者:康仁俊)根據移民署的統計,大陸配偶每年申請來台團聚人數已經超過13,000人次,為了防止境外移入的傳染性疾病,並確保當事人的健康,衛生署 從9月1日起,委託移民署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第 1 次來臺團聚時,應該檢具大陸公立醫院、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由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,經大陸地區涉台公證處公證,而且經海基會驗證之健康合格證明,健康檢查項目重點為愛滋病( HIV 抗體)、肺結核(胸部 X 光)、腸內寄生蟲(阿米巴原蟲)、德國麻疹、痲瘋病(癩病)等 5 種,並將合格證明連同團聚申請書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核。
移民署方面表示,經查大陸配偶申請居、停留相關許可辦法中,原本在申請依親居留階段才需要檢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,由於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在年初發現 1 位大陸配偶罹患肺結核,在沒有經過檢疫情況下搭機來臺,結果卻在臺灣發病,甚至引發傳染,為了避免大陸配偶隱瞞病情,疾病管制局才決定在大陸配偶第一次入境前加設「健康門檻」。 |